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默示條款
所在位置: 翻譯公司 > 新聞資訊 > 公司新聞 / 日期:2018-01-31 10:39:49 / 來源:網(wǎng)絡
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默示條款
ON IMPLIED TERMS IN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景 欣
作者簡介:景欣,經(jīng)濟師,西南政法大學2011屆法律碩士(國際經(jīng)濟法方向),現(xiàn)供職于中國人民銀行隴南市中心支行,負責政務信息、法律事務及國際金融譯研工作。研究方向:金融法、國際法。
摘 要: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默示條款的存在影響著案件的處理。本文從一起國際貨物買賣糾紛案出發(fā),分析了默示條款的定義、性質(zhì)、特征和分類,論述該類條款的構(gòu)成要件和認定方法,并詳細地探討了默示條款對國際貨物買賣的效力、價值和作用。
關(guān)鍵詞:默示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一、Phoenix Distributor Ltd. 訴 L.B. Clake (London) Ltd.案
在本案中,買賣雙方約定以 FAS 貝爾法斯特的條件向買方出售馬鈴薯,雙方在波蘭交貨。當那批馬鈴薯抵達波蘭時,當局以其含有病害為由拒絕讓其入境,買方因此拒付貨款。賣方提起訴訟,買方辯稱馬鈴薯應適于在波蘭食用,賣方違反了《1893 年貨物買賣法》第 14 條(1)規(guī)定的默示適銷性擔保和(2)規(guī)定的默示適用性擔保。經(jīng)審理,法官判決駁回買方的抗辯理由,認定那批馬鈴薯具有適銷性,還可賣給其他地方。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因默示條款引發(fā)的糾紛很多。如何認定默示條款就成了一大難題。在這方面,英美法有許多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值得借鑒。
二、默示條款的定義、性質(zhì)、特征和分類
(一)定義與性質(zhì)
1.定義:默示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締約時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合同條文中,但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思、法律和慣例等可以推定出來的合同條款。這類條款通常隱形于合同中,難以為人們察覺。
2.性質(zhì):默示條款體現(xiàn)了當事人締約時的意志,也確定著合同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明示條款、默示條款和留意待定條款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特征
1.非明示性。一方面,當事人在締約時沒有明確肯定默示條款為合同條款。在締約前,當事人也許考慮了其所涉內(nèi)容,并將之用于討價還價。在締約時,最終未將其確認為合同明示條款。另一方面,合同正文的表述找不出默示條款的內(nèi)容,只有通過締約環(huán)境、交易慣例等才能推定出來。
2.非對稱性,即默示條款所表達的意思并不完全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一致。有的體現(xiàn)了雙方的共同意志;有的不符合其真意;還有的在整體上存在矛盾。
3.內(nèi)容的多樣性。當事人既可選擇對標的物數(shù)量、質(zhì)量等實體性條款進行默示,又可對適用法律、糾紛解決等程序性條款進行默示。
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默示條款的特殊性。首先,這類默示條款具有國際性,常涉及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其次,與國際貿(mào)易密切聯(lián)系,遵循國際商貿(mào)慣例和習慣往往是第一位的要求。最后,推定依據(jù)有CISG 等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和國內(nèi)法;又有某些約定俗成的習慣作法。
(三)分類
按照產(chǎn)生的原因,可以將默示條款劃分為如下類型:
1.法定默示條款:英美法系國家有許多制定法規(guī)定了這類默示條款。法律擬制了其適用條件,而不考慮當事人在締約時的意志,并放寬了其構(gòu)成要件中商業(yè)效力必須性的要求。
2.事實默示條款:這類條款往往針對個別特定的合同,沒有先例或立法的指引。對其認定上,賦予了法官和仲裁員較大的自由裁量權(quán)。必須考慮締約和履約時的各種客觀情形,才能探討當事人的意志。
3.以交易習慣確立的默示條款。這類默示條款有的源自民族習慣,有的是國際商務發(fā)展的結(jié)果。
此外,還可按默示條款所涉內(nèi)容將之分為實體性默示條款和程序性默示條款。
三、默示條款的構(gòu)成要件和認定方法
(一)默示條款的構(gòu)成要件
三類默示條款的構(gòu)成要件如下圖所示: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默示條款的認定方法
三類默示條款的構(gòu)成要件不同,其認定方法也不同。對于強制性的法定默示條款,在判定其符合法定情形時,就必須適用。因此,這就涉及到法律解釋和適用的問題。對后兩類默示條款則需按規(guī)則來認定。
1.事實默示條款的認定方法滿足五要件的默示條款就是事實默示條款。但對這些要件的判斷還要遵循一些具體規(guī)則。
(1)不能僅僅根據(jù)當事人的意志去判斷公平合理性,還需將其放在交易的整體背景下,基于公序良俗的要求去考量。不合理的默示條款違背了合同的平等性,會加重一方當事人的負擔;合理的默示條款在締約時的情境下是合情合理的,若不是當時被遺漏,雙方當事人都會同意的。合理性的判斷是認定默示條款最重要的條件。
(2)對商業(yè)效力的判斷則與合意性相關(guān)。合意性的判斷又要運用好事第三人的判斷規(guī)則。締結(jié)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為了使國際貨物貿(mào)易正常進行。合同規(guī)定的內(nèi)容必須能讓當事人準確地判定出如何履行合同才算符合特定交易的性質(zhì),這些內(nèi)容也應當是當事人的共同意志,滿足合意性這個國際貨物買賣的基本要求。如果推定出的內(nèi)容只是當事人一廂情愿,并不能取得對方同意,那么這種默示條款有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對合意性的判斷不能僅憑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來確定,還要考慮同等情境下與當事人處于同等地位、從事同種交易的第三人是否會作出如此行為。在英美法律界,對默示條款是否應同時滿足商業(yè)效力與好事第三人兩要件存在著不同觀點。但司法實踐中,好事第三人仍是必需的判斷規(guī)則。
(3)默示條款是對明示條款模糊之處的補充,能夠從合同的文字表達能推定出來。默示條款又是對雙方締約意志的假設,應當補充明示條款,如果推定出的默示條款與明示條款所表達的意思相悖,這種默示條款也不能成立。
2.以交易習慣確立的默示條款的認定方法。這類條款的認定方法更加簡便??隙ㄐ缘呐袛嘁罂紤]交易的各種情形,推定出某商業(yè)慣例存在,并為該行業(yè)交易所慣用。知名度的要求是說該商業(yè)慣例是雙方當事人在締約或履約時明確知道的,他們頭腦中有這些觀念,否則不能據(jù)以認定。對合理性的判斷也一樣要適用好事第三人規(guī)則。
四、默示條款的效力、價值與作用
(一)默示條款對國際貨物買賣的效力
當判斷出默示條款存在時,當事人是否違背了默示條款會影響國際貨物買賣。一般而言,實體性默示條款對國際貨物買賣的影響要大于程序性條款對其的影響。其中,有關(guān)標的物質(zhì)量的默示條件條款牽涉到買賣合同的基礎,如果被判定存在著這類默示條款,當事人的履行行為違背了其要求,當事人就構(gòu)成根本違約,這就賦予受損方求償權(quán)和解除權(quán)。若交貨不能滿足適銷性默示擔保條款的要求,賣方雖也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但買方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如在 Mash&Murrell 一案中,法官認定 C&F 合同中存在著適銷性默示擔保條款,即貨物需經(jīng)得起從塞浦路斯到利物浦的運輸,到港后仍需適于人們消費。 國際貨物買賣中,這類默示條款數(shù)不勝數(shù),如Phoenix案對馬鈴薯的適銷性要求。以CIF 條件出口俄國木材的適銷性要求 。程序性默示條款則更多地影響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如有些合同中,當事人雖沒有明示選擇適用的法律,但根據(jù)其表述會判定默示選擇的法律,從而影響應訴、答辯等行為。
(二)默示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的價值和作用
1.默示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的價值。默示條款的存在具有自由、公平正義、經(jīng)濟效益等價值。在特定情形下,適用事實默示條款更能體現(xiàn)當事人的真實意志,但這樣做有時會違背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法定默示條款就起到了限制當事人濫用自由意志的作用。另外,交易雙方都是理性的經(jīng)濟人,最注重效益。在雙方多次交易或者存在行業(yè)習慣的情形下,無需再強調(diào)某些事項,適用默示條款簡化了雙方的締約程序,節(jié)省了締約時間,從而加速合同的履行。
2.默示條款對國際貨物買賣的作用:
(1)有利于認清當事人的內(nèi)心意思。通過推定默示條款,可以進一步認識當事人在締約和履約時的內(nèi)心意思,判斷雙方當事人是否在某一問題上達成了一致,以便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
(2)通過對權(quán)利義務的配置來引導當事人的行為。如默示適銷性擔保要求賣方必須提交滿足生產(chǎn)一般用途的貨物,其包裝和數(shù)量符合要求,具有一般功能,并能在商業(yè)中流通。默示適用性擔保則要求賣方提交的貨物能用于特定目的。默示所有權(quán)擔保要求賣方必須對其所提交的貨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權(quán)。這些法定默示條款能更好地引導著當事人履行義務。Incoterms2000中的每個術(shù)語都可以看作是一項默示條款。采用某一術(shù)語意味著當事人需要按照其所概括的行為模式來行事。如:當事人采用了 CIF,首先說明貨物的計價方式是貨物成本(Cost)+保險費(Insurance)+運費(Freight),其次要求賣方投保、辦理出口清關(guān)手續(xù),并負責運輸貨物。相應的,買方就要負責辦理進口清關(guān)手續(xù)。最后,該術(shù)語還暗示著風險自貨物被提交過裝運港的船舷時轉(zhuǎn)移。
這些術(shù)語都默示地指引著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的義務。采取相應術(shù)語時,還存在著其他默示義務。如:Mash&Murrell 一案 中,法官認定在 C&F 和 CIF 合同中,均含有默示的擔保條款,即貨物需經(jīng)得起從塞浦路斯到利物浦的運輸,到港后仍須適于人們消費。在采用這些術(shù)語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仍要適用相關(guān)的法定默示條款。
(3)分配證明責任,引導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正如 Phoenix Distributor Ltd.訴 L.B.Clake (London)Ltd一案表明,在法官認定了存在質(zhì)量默示條款時,如果一方當事人主張對方違反了該條款,就意味著他要承擔貨物變質(zhì)原因的證明責任。他只證明貨物損失發(fā)生在正常的運輸途中顯然不夠,還需要證明所有導致貨物變質(zhì)是因為賣方未盡到責任所引起的。此類案件都或多或少地影響了證明責任的分配,并最終影響了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只按大陸法系傳統(tǒng)的合同解釋方法不能妥善解決默示條款的問題。鑒于默示條款對完善國際貨物合同制度具有無可比擬的價值和作用,應當深入研究這些條款,并借鑒英美法司法實踐的經(jīng)驗。
參考文獻:
[1]楊良宜.合約的解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2][美]威廉•H•勞倫斯,威廉•H•亨寧著,周曉松譯.美國貨物買賣和租賃精解.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版.
[3]馬征.合同默示條款三論.華商.2008(3).
[4]黃廷樞.論默示條款的存在和作用.中國海商法年刊.1990.
注:本文發(fā)表于2011年,載《法治與社會》2011年第2(中)期,第106頁至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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